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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看过来!减免、下调、缓交补贴…最新优惠政策来了!你能享受到吗?

日期:2022-02-28 13:30   by   中财企航       浏览:1151


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了减免房租、免征增值税、缓税、减税等一系列优惠措施!快来看下你能享受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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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服务业特殊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措施。近期要抓紧出台措施,加大帮扶力度。


六大税费优惠政策


01折旧税前扣除


加大工业、服务业所得税减免力度,今年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和10年的可减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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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 电子设备,为3年。


备注:以上第2项、第3项和第4项可减半扣除;第5项电子设备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02制造业缓税政策


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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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1.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2.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03“六税两费”减免范围


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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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04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业


针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等特殊困难行业,在阶段性税收减免、部分社保费缓缴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稳就业和消费恢复。


05退保证金


2022年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继续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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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06减免租金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各地可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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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减少租金的,按减少后实际收取的租金金额从租计征房产税。


不同行业的针对性措施


会议中,中央财政将采取“五步走”来帮助企业纾困,并会有三项举措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一、五大措施


1、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包括: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等。


2、管好用好专项债券资金,保障重点项目建设。2021年12月,已提前下达各地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46万亿元,截至1月底,地方已发行新增专项债券4844亿元。


3、增加专项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支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支持一批短板弱项攻关,建设一批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一批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产品应用。


4、支持充分挖掘国内需求潜力,以需求拉动工业产品供给。如,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加快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适当增加中央基建投资,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等。


5、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助力市场主体平稳运行。包括实施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等。


二、三项举措


1、健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发布梯度培育工作指南,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夯实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基础,力争2022年新培育3000家左右“小巨人”企业、200家左右单项冠军企业,带动各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万家左右。


2、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


切实落实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各项任务,制订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评价标准,聚焦中小企业需求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指南,分行业制定数字化转型路线图,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3、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推动大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等方面实现更高效、更便利的对接,部省联动建立常态化的对接机制和对接平台,推动龙头企业对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市场、标准、人才等创新资源,总结推广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典型模式和典型经验,通过融通发展,带动培育更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


三、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民航


这次政策文件除了提出以上的措施外,还专门针对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这五个特殊困难的行业,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纾困措施。


★餐饮业:


提出了对餐饮企业员工定期进行核酸检测要给予补贴支持,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等7项措施。


★零售业:


提出利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6项措施。


★旅游业:


提出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承接符合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活动等7项措施。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提出阶段性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等6项措施。


★民航业:


提出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给予补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等5项措施。


哪些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常见问答汇总


1、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是分人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是分人的。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提醒:上述优惠政策延续的文件暂未正式出台,期待尽快出台延期执行的新政。


3、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问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是分人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参考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提醒:上述优惠政策延续的文件暂未正式出台,期待尽快出台延期执行的新政。


4、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建筑企业,问能否享受异地施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是分人的。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5、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出租房产,问能否享受一次性收取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是分人的。只有自然人个人才可以享受一次性收取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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