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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明确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可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专业中介牌照还值钱吗

日期:2021-01-12 10:40   by   中财企航       浏览:1144


  互联网平台经济迎来重大利好!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从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等方面出发,全面推进平台经济发展。

  《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给予高度重视: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

  同时,《指导意见》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具体到保险业,《指导意见》则明确表示,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同时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

  以往,对于各种互联网创新,监管部门一般也都秉持“让子弹飞一会儿”的态度,这在《指导意见》中,也有体现,明确“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同时“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究竟会给中国保险业带来哪些想象空间?我们逐一分析:

  “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众所周知,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牌照的水涨船高,保险中介牌照的价格也是一路看涨,按照慧保天下了解到的情况,一个具有互联网保险业务资质的全国性保险经纪牌照,基本价格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

  而近年来,各种互联网平台因为流量变现的考量,都在谋求一张保险中介牌照,已经成为保险中介牌照收购中,最为重要的一支力量。

  如今,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互联网平台如果想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再需要一张保险专业中介牌照,只需要申请一个兼业代理资质即可。这会否导致保险专业中介牌照的贬值?

  当然,对于该问题,目前肯定无法做出准确回答,因为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也是存在一定条件的,即“有条件有实力”,但具体什么样才算是“有条件有实力”还需要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的明确。如果最终结果显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门槛远远低于申请保险专业中介牌照的门槛,那无疑会对保险专业中介牌照的交易价格产生一定影响。

  “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

  《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各类互联网平台通过投保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这无疑是又给保险业指出了一条合理的业务发展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火热,各种旨在保障互联网平台自身风险的保险产品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出现,最典型当如各种电商平台常见的用以保障消费体验的保险产品,包括用以缓解退货纠纷的退货运费险,保证商品质量的商品质量保证险,防止商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下降的保价险等,有效提升了电商平台的用户体验,降低了各类纠纷发生概率。

  除此之外,更多品类的险种也在出现,例如旨在保证数据安全的网络信息安全险,保障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安全的个人账户安全保障保险,旨在保障网络游戏玩家虚拟财产交易安全的虚拟财产保险等等。这些无疑都是保险公司,尤其是财产险公司未来可以探索的业务方向之一。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的险种,往往是新生事物,对于险企的创新能力、风控能力、服务能力等都提出新的考验。

  “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指导意见》鼓励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明确表态,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这其实也是给保险业发展打开了新的想象空间。

  近年来,随着保险产品竞争的日益激烈,市场竞争已经逐渐从产品、价值开始向服务转移,而多种服务类的互联网平台无疑都是保险公司潜在的合作对象。

  可以看到以国寿、平安、太保等巨头险企近年来都纷纷加大了对于互联网平台的投资力度,而且涉猎范围相当之广泛,这也是给其他保险公司打了一个样。

  除上述三点外,『慧保天下』认为《指导意见》中的以下几点也值得高度关注:

  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

  《指导意见》全力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明确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同时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

  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

  《指导意见》明确,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

  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

  《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指出要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对于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经常出现的垄断问题,《指导意见》也做出明确规定,指出,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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